工伤保险法案例,工伤保险案件司法解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法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法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超过停工留薪期的工伤案例?
经查,李某2012年1月1日因工房有缺损处下跪作业时,右膝被脚踩中受伤,随后于2012年4月5日单位确认李某为工伤,自2012年4月10日起停工留薪,当时单位未能及时垫付李某伤残护理险保险金,单位作出补偿,经过多次调解和***诉讼,2014年10月中旬最终确认李某为全残,于2016年2月底给予李某劳动能力鉴定银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此前停工留薪期已超过3年。
上海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在上海,当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发生时,***倾向于支持双重赔偿。具体来说,对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的“就高原则”进行相应抵扣计算损失。但其他赔偿项目,如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等,则***用兼得原则全额支持。
近些年来,各地***在处理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大多持有双重赔偿的观点,只是在具体的赔偿范围和项目上有所不同。例如,有一起案例中,***判决了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鉴定费在内的多项赔偿,总金额达到108955.71元。
此外,对于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形成了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但也有问题提及,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已有工伤认定书并等待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是否能获得三个一次性赔偿金。
总的来说,当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上海的***倾向于支持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但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判决来确定。
保安饮酒后认定工伤案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所以保安饮酒后,因意外伤害而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会有认定工伤的案例。
工伤2级一次性赔偿案例?
现年43岁的易福禄(男),系嘉陵区盈美公司员工,该公司没给易福禄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2013年7月24日下午,易福禄在盈美公司做清洁的过程中,左手拇指不慎被突然转动的机器齐根轧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他左手拇指离断伤。易福禄在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于当年8月6日出院。受伤治疗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由盈美公司承担。
8月7日,在盈美公司的要求下,经易福禄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工伤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主要有:除了盈美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外,盈美公司在8月7日前向易福禄一次性支付1.6万元(含后续治疗医药费、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工伤待遇等),易福禄以后不得再以本次事故向盈美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易福禄承诺对此次工伤事故自愿放弃工伤鉴定,并认可本协议工伤待遇可能与实际的工伤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如易福禄违反该协议,则除需双倍返回盈美公司已支付的上述费用外,还需支付上述费用的双倍利息。当天,盈美公司向易福禄支付了工伤赔偿款1.6万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法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法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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