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60条规定,工伤保险六十四条规定解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0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0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次伤残补助金为什么要乘%60?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没有要乘以60%,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计算的。
2、也有可能是单位缴纳工资基数是根据地区统筹工资的60%缴纳的,所以社保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是按照工伤保险缴纳工资基数计算的。那是本地员工最低的缴费基数。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伤残津贴怎还发放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伤残津贴还会继续发的,如果工伤人员伤残1~4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没有满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的,可以继续领取伤残津贴,并且享受伤残津贴的调整,直至领到死亡为止,原来的伤残津贴是不会停发的。
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伤残补贴应该去找你,你在什么厂?什么单位伤残的地方去找他,再跟你补贴,因为这个不属于家庭,是属于单位上,你在哪里受伤?又去找哪里?
所以说这个不是什么地方都能够领到的,你受伤的单位不会跟你发过贴的话,你就去经过法律程序去上诉他就行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是什么意思?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关键名词的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0岁以上脑梗算工伤吗?
不算。
因为脑梗不会是与工作有关的,而是疾病,而疾病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工伤,即在工作时,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况下才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60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0条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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