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 规定了工伤职工鉴定和赔偿的相关事项。
2 根据该条规定,工伤的鉴定应由当地的医疗机构或者工伤鉴定委员会进行,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受伤或患病的原因是在工作中发生的。
另外,对于已经确认的工伤职工,雇主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赔偿。
3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工伤鉴定和赔偿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伤给付标准。
具体来讲,当劳动者发生工伤致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乘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赔偿比例,支付工伤给付;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死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乘以死亡赔偿金的比例,向其遗属支付工伤死亡赔偿金。
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其他的补充条款。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工伤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
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在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为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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